司亏损时主张自己不是股东,要求退回投资款,这均有悖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3.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都不具有股东资格此情形是隐名股东违反法律规定,显名股东又拒绝或是没有能力填补公司出资。具体措施是将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中的名义股东除名。理由在于:其一,如果隐名的目的是规避法律,认定隐名股东的资格将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如党政干部就不能出资成为股东。其二。显名股东拒绝履行出资义务。出资是股东的一项义务。显名股东虽然登记在册,但拒绝出资。即不愿意成为公司股东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应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其三,在美国法上,公司股东除名有其法规依据,这对隐名股东资格认定具有借鉴意义。美国统一有限责任法1996第60l条指出了成员退出的情形包括该成员实施了对该公司商业不利并具有实质性影响的不正当行为,包括故意地、持续地严重违反了经营协议,还包括作出了一项与公司商业相关的行为.使得与该成员共同经营商业于情理上已不可行。另外,我国学者也对公司股东除名制度作了些研究。有学者提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除名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契约性质和人合因素的应有之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除名从契约角度来看.其实质就是公司其他股东要求同被除名股东解除协议关系的行为。依“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因素”,有限责任公司是以信任与合作的股东关系作为其存续的人脉基础,
f当某一股东行为已严重损害了这种人脉基础,被除名股东又拒绝修复已遭受损害的股东关系或者这个紧张的股东关系已无法缓和,已经沦为公司经营的捣乱者时,其他股东因维护公司人脉基础需要,可以将“捣乱”股东开除。【111依据这样的法理,如果认定显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其拒绝履行出资义务,从契约角度和人合因素来讲。应当除名。因此,不能认定显名股东的资格。
三隐名股东的权利和限制31隐名股东的权利
隐名股东作为一种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现象,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公司的成立也有起因于隐名股东的出资,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股东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既然隐名股东应与显名股东一同对外承担应尽的法律责任,那么为什么不能承认隐名股东相应的股东权利呢?一方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双方协议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只要其约定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实际出资人享有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等股东应该享有的利益,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相关的股权,当然该股东权利不能对抗公司以及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