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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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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一)本次股权转让或划转后是否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在本次转让控制权前,是否对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已进行合理调查和了解,说明相关调查情况;(二)出让人或者划出方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如有前述情形,应披露具体的解决方案。第三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
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第三十四条按照《收购办法》规定仅须就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予以公告,但无须编
制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以下情况:(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详细名称、股份性质、股份数量、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三)本次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及方式。第三十五条如已经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按照本节要求就
股份变动情况予以披露外,还应当简要提示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日期、前次持股数量。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第三十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
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的,应当披露如下情况: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的,应当披露如下情况:(一)每个月买卖股票的数量(按买入和卖出分别统计);(二)交易的价格区间(按买入和卖出分别统计)。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第三十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
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第三十八条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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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或者自然人(如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应当在权益变动报告书上签字、盖章、签注日期,并载明以下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第七节备查文件第三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备查文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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