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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收到裁定之日3日内收到裁定之日起收到裁定之日披露作出裁定决定的法院名称、裁定的日期、案由、申请执行人收到裁定的时间、裁定书的主要内容、拍卖机构名称、拍卖事由、拍卖结果。第三十条因继承或赠与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
到法定比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其与被继承人或赠与人之间的关系、继承或赠与开始的时间、是否为遗嘱继承、遗嘱执行情况的说明等。第三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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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以下基本情况:(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比例,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持股的数量、比例;如通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还应当披露该控制或委托关系、相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股本结构、内部组织架构、内部管理程序、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所涉及的人员范围等;(二)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时间、方式及定价依据;(三)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如资金来源于向第三方借款,应当披露借款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方、借款的条件、金额、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四)除上述借款协议外,如就该股份的取得、处分及表决权的行使与第三方存在特殊安排,应当披露该安排的具体内容;(五)如该股份通过赠与方式取得,应当披露赠与的具体内容及是否附加条件;(六)上市公司实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持股的目的及后续计划,包括是否将于近期提出利润分配方案等;(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八)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九)上市公司是否已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十)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声明其已经履行诚信义务,有关本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持股符合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第三十二条协议转让股份的出让人或国有股权行政划转的划出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上市公司控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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