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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应当分别披露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第二十二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导致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
到法定比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以下基本情况:(一)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二)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详细名称、数量、比例。第二十三条通过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
动达到法定比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出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披露以下基本情况:(一)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协议转让的当事人、转让股份的数量、比例、股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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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质及性质变动情况、转让价款、股份转让的支付对价(如现金、资产、债权、股权或其他安排)、付款安排、协议签订时间、生效时间及条件、特别条款等;(二)本次拟转让的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三)如本次股份转让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应当说明批准部门的名称、批准进展情况。第二十四条通过信托或其他资产管理方式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披露信托合同或者其他资产管理安排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托或其他资产管理的具体方式、信托管理权限(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行使等)、涉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信托或资产管理费用、合同的期限及变更、终止的条件、信托资产处理安排、合同签订的时间及其他特别条款等。第二十五条虽不是上市公司股东,但通过股权控制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在上市公
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其形成股权控制关系或者达成协议或其他安排的时间、与控制关系相关的协议(如取得对上市公司股东的控制权所达成的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其生效和终止条件、控制方式(包括相关股份表决权的行使权限)、控制关系结构图及各层控制关系下的各主体及其持股比例、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共同控制人及其身份介绍等。第二十六条出让人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市场采用公开征上市公司股东的股东上市公司股东的股东采用公开征
集受让人方式出让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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