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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做出释
义。权益变动报告书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第十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如下基本情况:
(一)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构核发的注册号码及代码、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主要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税务登记证号码、主要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通讯方式;(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包括曾用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可不在媒体披露)、国籍、长期居住地及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在公司任职或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简要披露其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第十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一致行动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披露以下基本情况:
(一)姓名(包括曾用名)、性别、国籍、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通讯方式以及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等;其中,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方式可以不在媒体公告;(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简要披露其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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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第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多人的,除应当分别按照本准则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
披露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情况外,还应当披露:(一)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并以方框图的形式加以说明;(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说明其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时间、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内容(特别是一致行动人行使股份表决权的程序和方式)。第三节持股目的第二十条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其持股目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并披露其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继续增加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其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加或继续减少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第二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收购办法》及本准则的规定计算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多人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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