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建单位代表为职务人选随工作调整更换外,家长代表原则上一年一聘,换届时在家长委员会委员中产生,学生代表原则上一年一聘,在学生会干部中产生。第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长室。第六条工作制度1、校务委员会实行代表产生制度。每年九月份召开新一届家长大会和学生大会,宣传学校校务委员会的作用、职能、要求等由家长大会和学生大会产生新一届家长代表和学生代表。原则上每学期补充新入学年级的家长代表在校未毕业年级的家长代表无特殊情况不再重新产生。2、校务委员会实行工作例会制。学校校务委员会每学期至少集中开会两到三次会议除通报学校办学、管理和发展情况、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外重点是在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审议有关学生管理、学生发展的相关事项。3、校务委员会实行临时会议制。校务委员会非会议期间校外委员应当加强同学校的联系了解教育教学实际根据校务委员会安排开展专题调研向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等。遇有特殊情况经校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者多数委员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4、校务委员会建立工作总结和工作汇报制度。校务委员会对审议决定的事项要本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