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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费。离岗清收期满,根据清收期间的表现以及清收的实际效果,按照本办法作出相应处理。第十六条员工有违规行为,不够开除条件又不适宜继续在本行工作的,可以给予限期调离处理。受到限期调离处理的员工,应即行离开工作岗位,由个人自行联系接收单位。处理决定作出后,三个月之内(含三个月)照发基本工资和政府规定的各种生活补贴,从第四个月开始停发工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费。六个月满仍未调离的,应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
f第十七条发生100万元以上经济、刑事案件的,支行有关副行长必须停职;行长应停职,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停职的,须报一级分行审批;取消发案行领导成员当年评先资格及应当受到的奖励;取消直接上级行领导成员当年评先资格。
发生1000万元以上经济、刑事案件的,二级分行有关副行长必须停职;行长应停职,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停职的,应报总行审批;取消一级分行领导成员当年的评先资格。
发生10000万元以上经济、刑事案件的,一级分行有关副行长必须停职;行长必须作出检查;取消一级分行领导班子成员的当年评先资格及奖励。
对上述人员待案件查结后视具体责任再作处理。第十八条当年新发生100万元以上经济、刑事案件且追赃率达不到70或发生1000万元以上经济、刑事案件的,以支行为单位,上追两级责任人,包括行长、业务主管副行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和自律监管人员。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第三章规定的具体违规行为处罚档次基础上从重或加重处理,直至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一)内外勾结实施违规行为的;(二)因违规行为造成事故、案件、经济纠纷、经营风险或经济损失、信誉损害的;(三)多次违规的;(四)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负主要责任的;(五)干扰、妨碍、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伪造、变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的;(七)发生违规行为后,未采取积极措施控制风险或挽回影响的;(八)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九)指使、教唆、强迫他人实施违规行为的;(十)违规后逃匿的;(十一)其他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第三章规定的具体违规行为处罚档次基础上从轻或减轻处理:(一)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f(二)过失违规,未造成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三)主动检举揭发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四)主动赔偿因违规行为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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