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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产安全、稳健经营和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一般员工。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任职前需由银行业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的人员。主管人员是指各级行内设机构负责人(包括正职和副职)、营业网点负责人及会计主管。一般员工是指除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以外的其他员工。第四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二)以事实为依据,视违规情节、后果等情况作出适当处理;(三)引发案件的,从重或加重处理;(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公安、司法机关处理;(五)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包括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以及未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已与本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查实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移送有关单位处理。退休和内退人员,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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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六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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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考核性工资、奖金、期酬等;(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三)其他处理,包括通报批评、离岗清收、限期调离、停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等。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并处。第七条一般员工有过失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违规行为,可以依据《中国农业银行审计处罚处理暂行规定》实施单独罚款处理。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的,不得以罚款替代。第八条因发生百万元以上案件受到纪律处分的高级管理人员或主管人员,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给予案发年考核性工资和奖金50%至100%的经济处罚。第九条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发3个月考核性工资;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扣发6个月考核性工资;受到降级、撤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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