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处分的,扣发12个月考核性工资。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职级应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受到降级处分的,降一级聘任职级;受到撤职处分的,降两级聘任职级;(二)无职可撤、无级可降的,按记大过处分档次执行;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费。第十条对同一员工犯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规行为应受纪律处分的,合并处理,并按其违规行为应给予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处分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一条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受到拘役、有期徒刑(包括缓刑)以上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的,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应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警告、记过的处分期为半年,记大过、降级的处分期为一年,撤职和留用察看的处分期为两年。
f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岗位职务,不得参加本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不得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取消评先资格。受到降级(含)以上纪律处分的,应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受到记大过(含)以下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可以参加岗位职务竞聘,但被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不得参加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职务竞聘。
凡受到记大过(含)以上纪律处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管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异地交流任职。
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内,发生新的违规行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纪律处分期满后,经受处分人提出申请,由原处理行决定是否解除处分。受处分人在纪律处分期间工作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的,处分期不得少于原处分期的一半。纪律处分解除后,岗位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评先奖励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受到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解除处分不视为对原岗位职务和原专业技术职务的恢复。解除留用察看处分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工资标准。第十三条对违规责任人员可以作出其他处理。其他处理可以单独作出,也可以与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合并作出。第十四条受到通报批评、离岗清收、停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处理的员工,从处理之日起一年内,取消评先资格。第十五条因违规行为,给本行造成信贷或其他资产风险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离岗清收处理。离岗清收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离岗清收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给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