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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和农商银行的义务
第十条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时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或者接受的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二、自主选择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权利。三、公平交易的权利。四、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五、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受保护的权利。六、对金融产品、金融服务以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七、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投诉的权利。八、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农商银行依法对金融消费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农商银行和金融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提供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时,应当向金融消费者全面、完
f整提供有关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对复杂产品、关键条款或者交易条件应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消费者说明,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或者掩饰产品风险的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对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申请,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拒绝金融消费者有关申请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向其说明理由。
四、提供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金融消费者出具交易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五、应当组织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活动,提高金融消费者正确识别风险、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六、应当妥善解决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发生的争议,充分听取金融消费者的意见,及时进行调查,了解事实情况,及时告知金融消费者处理结果。第四章监督、投诉机制建设
第十二条农商银行应通过广播、多媒体、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金融消费投诉电话,要在各营业厅醒目处公示投诉电话,并设立《金融消费者投诉意见簿》,以便金融消费者行使监督、投诉的权利。
第十三条各支行为金融消费争议受理机构,需指定专门的投诉处理人员,定期对金融消费者监督意见和投诉内容进行整理、汇总、核实。
第十四条总行应指定投诉电话专职人员,负责做好投诉事件的记录与转达工作。
第十五条农商银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内容按投诉内容划分为普通投诉事件和重大投诉事件。
(一)普通投诉事件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因柜面服务不规范或客户不满意而引发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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