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18讲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概述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对案件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补救性的特殊程序。我国实践中称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为再审案件。审判监督程序的性质为案件的重新审理。理由是:其一,原审已经终结,判决已经发生效力。对生效判决进行再审,是在作出生效裁判后的又一次审理。此时,原审已经全部终结,代表国家的审判机关对案件的权威性、强制性判决已经生效,对案件的评价已经结束,除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不得再对之重复评价、进行重新审理。而对生效判决再审正是基于法律例外规定这一更高权源得以推翻原审裁决法律效力而提起的。其二,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情况下再审在形式上并没有完全从头开始进行重新审理性质。重新审理与为了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而借用原审成果并非是不相容的。对原审成果的肯定也含有再审的判断,被肯定的审理成果应被视为重新审判的有机组成部分。二、审判监督程序和二审程序的区别审判监督程序和二审程序都是为了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但是,审判监督程序是特殊程序。二审程序是普通程序,二者有很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审理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而二审程序的对象只限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2)提起程序的主体不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为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而二审程序的提起主体则包括由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近亲属、辩护人以及同级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针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也可提出上诉。(3)提起的理由不同。处于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对提起审判监督的理由,法律有严格的限制,必须是经过有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认真审查,有较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认定生效裁判确有错误;而二审程序只要有合法的上诉或抗诉就能引起,不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是否充分,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均必须依照二审程序进行审理。(4)提起的期限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一般没有法定期限限制,只要发现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根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精神,随时发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