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党政联席会议记录由思想政治工作部主任和总经理工作部主任按照党委书记和总经理工作职权分别负责记录。会议记录应当记明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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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席人员姓名、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对议题发表的意见和议题表决结果等。
党政联席会议记录由思想政治工作部和总经理工作部分别负责保管,不得随意涂抹和修改,严防丢失和泄密。
第十六条思想政治工作部负责将会议内容整理成会议纪要,经总经理核签后,由党委书记签发。
查阅党政联席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时,需经党委书记批准。
第十七条参会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党政联席会议,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会后,思想政治工作部负责将会议内容向缺席的参会人员通报。
第十八条公司以党政联席会形式对本规则规定议事范围内的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方式作出决策。
第十九条不具备召开党政联席会条件且需要进行决策时,可以通过联签的方式决策。各参会人员均应明确签署意见,党委书记、总经理按照各自职责权限签署结论性意见。意见签署完毕即可执行决策,若存在严重分歧时,应暂缓决策。联签文件作为决策记录存档备查。联签事项必要时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补议。
第二十条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党委书记、总经理或少数党委委员可以临时决定或以通讯方式交换意见后临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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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党政联席会报告,并按照程序提交党政联席会予以补议。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意见负责。
第四章议事纪律
第二十一条党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党政联席会决议,与党委保持高度一致,保证令行禁止。
第二十二条党委委员对会议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会议决议相反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会议研究的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与会人员对应保密的会议内容,必须严守秘密。
第五章决议执行
第二十五条党政联席会议决议一经形成,全体党委委员要带头执行,任何人无权改变。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除紧急情况可由党委委员临机处置并迅速向党政联席会报告外,一般应由党政联席会议复议。
第二十六条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按分工负责制的原则,由党委书记或会议主持人指定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并提出具体落实要求。会议决议由思想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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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工作部和总经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