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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总结,以党委名义发布的重要决议、文件,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的工作请示、报告;(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三)公司先进个人和集体的评选、表彰,向上级推荐先进个人和集体;(四)公司有关重大突发事件应当采取的紧急措施;(五)党委书记、总经理及党委委员提议研究的其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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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项。
第三章议事程序
第九条党政联席会不定期召开,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书记因特殊情况不能主持而又必须召开的会议,由党委书记委托一名党委委员主持,并在会前通知所有党委委员。
党政联席会议的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公司领导(副总经理、三总师),列席人员为思想政治工作部和总经理工作部负责人。根据需要,党委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相关议题。
企业总法律顾问、监察审计部负责人应按照《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列席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相关议题的决策。
第十条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会议参加人员提出,思想政治工作部负责整理、汇总,经党委书记、总经理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就相应内容予以确认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对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应当在会前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完成必要的论证程序。
(一)涉及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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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涉及公司中层及以上干部的提名、推荐、任免、奖惩等问题,应当先由相关领导交换意见,提出初步意向,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再由人力资源部考察形成考察材料;
(三)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党政联席会由思想政治工作部负责组织,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党政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前两天由思想政治工作部通知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如有材料须同时送达。
第十三条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应参会人员到会才能召开。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党委书记和总经理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十四条党政联席会议表决议题,可以根据不同事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党委委员一人一票,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对于存在严重分歧的事项,一般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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