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将解约原因、解约时间和同意承担的违约责任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抄报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收到业主委员会的书面通知后三个月内,继续做好管理区域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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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务工作,同时提前10日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与新物业服务企业做好项目交接工作。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七、八、九、十条情形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前一个月,在物业项目管理小区内公布物业经营性收入的收支情况;(二)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向业主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新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和财物:1、利用物业公共设施、公共场地等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明细账和余额;2、物业管理用房和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其它财物;3、竣工总平面图,单位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分栋分层平面图和套型图,物业区域内道路、地下停车库,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相关资料;4、公共设施设备清单;5、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6、业主名册和业主水、电表抄见数;7、提前预收取的物业服务费、能耗费等相关费用;8、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出租合同以及利用属业主所有的公用部位经营的相关资料;9、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第十二条新的物业服务企业进驻物业时,应当与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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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制作物业查验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项目名称、查验时间、查验内容、查验结论、存在问题等,并由查验人签字,双方物业服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盖章。存在争议的,应当在查验记录中载明。第十三条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为由拒绝办理交接。原物业服务企业可委托新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业主欠交的物业服务费,也可自行收取,但不得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工作秩序。新物业服务企业应为原物业服务企业收取欠缴物业服务费提供帮助。业主委员会对原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账目有异议的,可聘请专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审计费用可从属业主所有经营性收益中支出,业主委员会应向业主公布审计结果及审计费用。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审计工作。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由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责令其30日内退出。(一)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