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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做好物业项目管理服务的衔接工作,促进长沙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和谐社区建设和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因业主、业主大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决定或法院判决,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应当本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业主正常生活秩序、诚信守法、平稳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区(县)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的行为实施具体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协调解决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物业项目管理阶段出现的问题。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信访、建设、环卫、市政、园林、公安、消防、物价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市国土、建设委、各区(县)建设局的协调配合,协助做好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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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直接为业主提供服务,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
物业项目的上述费用按相关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后向专营服务单位代缴的,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时已代收费用但未向专营服务单位清缴的,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按相关约定直接向物业服务企业追缴有关费用,不得以物业服务企业未清缴费用而停止向用户提供服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积极督促、协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项目退出活动中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兑现售房承诺,解决物业项目遗留问题,为物业管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