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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规范物业服
务企业退出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合肥市《关于明确市区物业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合同期满未续
约或者依约提前终止合同,退出物业项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应当遵循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物业管理正常秩序依法有序、平稳过渡的原则。第四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各区(含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实施和组织协调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有关工作。
f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工作。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诚信守法,严格履行合同约定,遵照本办法规定的退出程序,解决好项目管理遗留问题,认真做好新老物业管理交接工作,保持物业项目管理的连续性。第六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从保持物业项目服务管理的稳定性和长远利益出发,不要随意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慎用辞退权,以保证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第七条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即物业开始销售起,至业主大会成立并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前),物业服务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于拟解除合同90日前书面告知对方并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并依约定承担相应责任。物业已交付并符合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不符合成立首次业主大会或首次业主大会未及时成立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及时按规定选聘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应于新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10日内将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况书面函告物业买受人,并抄报物业项目所在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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