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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等倾向,这些倾向又极易调动起社会民众的情绪,形成一边倒式的强大的社会舆论。而司法追求的是公正,法院认定的事实必须是经过诉讼双方当事人提出的相应证据,经过庭审质证、认证,以及在证据的基础上辩诉双方经过激烈的辩论后,经由法院依照证据规则确认、排除后才能形成的“法律事实”,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性工作,具有自身严谨的运行规律。审判机关所秉持的是不得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中立性,这也是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
在两者的体制方面。有关新闻舆论监督的立法不完善,监督缺乏法律依据,基本上没有关于新闻媒体监督权的行使范围、监督程序等方面详细具体的规定,存在滥用新闻监督自由的现象。少数新闻媒体为了扩大发行量,提高收视率,进行一些不合时宜甚至严重失实的报道,导致舆论存在非理性因素,容易被煽动利用。而我国的法治是外发后生型的,人们对司法的认识缺乏深厚的司法文化传统基础,所以人们对司法的误解多多。公开审判虽是司法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可现实中,很多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法院由于这样或者那样的忧虑而没有公开。另外,司法权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审理案件的法官只对法律负责,对外界的批评意见有采纳和拒绝的自由。但舆论环境对人们的心理和行为有巨大影响,有时这种影响是难以抗拒的。如果司法人员的意志被非法律专业人员的意志所左右,则造成错案就几乎不可避免。
四、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
舆论监督作为沟通审判和社会的桥梁,是一柄双刃剑,即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也会对审判独立产生现实威胁。我们应当着眼于构建二者之间的和谐关系,既充分发挥舆论对司法的监督作用,又避免舆论对司法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既保护舆论享有的表达自由,又维护司法真正的独立和权威。
(一)实现舆论监督法治化
建立完备的新闻舆论监督法律体系。规范监督范围和监督方式,以明确规定舆论机构及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为新闻舆论监督提供较好的法律环境。同时,把好法制新闻记者选用关,除了要求其具有新闻专业知识之外,还要有过硬的法律专业知识,并且随着法治进展不断对其进行培训,学习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了解司法动态。
(二)法院提高司法公开水平
近些年,司法机关已经逐渐意识到了接受新闻舆论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人民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正在逐步走向系统、规范和成熟,对社会的开放程度有了质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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