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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独立与新闻舆论监督的矛盾及平衡
作者:李鹏翔张芳芳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9年第08期
摘要司法独立和新闻舆论监督是民主国家不可缺失的重要制度安排,但两者之间存在着天然的对立矛盾性。本文分析了两者的对立矛盾性关系,进而探讨司法独立与新闻舆论监督的平衡。
关键词司法独立新闻舆论监督对立矛盾性平衡
一、司法独立和新闻舆论监督的内涵
司法独立包括检察独立和审判独立。在我国,司法独立是通过一系列法律确定下来的。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保证,是公民自由的保证。司法权应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法官的审判只对法律负责,而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领导或指示;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法院的干涉,上级法院不能干涉下级法院的具体审判工作,法官审理案件不受各方面意见的影响,按自由心证原则行使职权。司法独立对于保障公民权利,保证权力制衡等方面有重大作用。
而新闻舆论监督具有自身的特性,主要包括:1、公开性,舆论监督就是通过新闻媒体将监督的对象和内容向社会公众开放,将其掌握的信息进行广泛传播,最后形成一定范围内一定社会群体的共同看法和意见。2、及时性,新闻媒体进行报道讲求及时性、即时性。处于网络时代的今天,网络使新闻信息的流通更为便捷了。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在于它有助于党和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有助于克服党和政府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有助于我们的民主政治建设;有助于提升普通民众参与政治的意识。
二、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对立矛盾性及二者的平衡
正确理解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活动的关系对弘扬社会正义、推进民主法治与和谐社会建设进程具有重要作用。但舆论监督与公共权力的行使之间也存在着一些难以避免的冲突,最明显的是司法独立与新闻舆论监督之间存在着天然的对立矛盾性,这种对立矛盾性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一)司法独立排斥新闻舆论监督
司法独立是建立在近代分权理论基础之上的,是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基本要求,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关于司法独立,西方有学者将它概括为七个方面:独立于国家和社会间各种势力;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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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于上级官署;独立于政府;独立于政党;独立于新闻舆论;独立于国民时尚与时好;独立于自我偏好、偏见与激情。在我国现行政治体制和社会环境下,影响司法独立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媒体审判”便是其一。
司法独立是法治的基本理念之一,其专有性和独立性的内涵决定了司法权应该由司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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