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期末复习
第一章P714
1大陆法系(又称法典法系、民法法系):一般是指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以法国、德国为代表)2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形成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西方国家法律的总称。(以英国、美国为代表)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是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的总称。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⑴法律渊源: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英美法系国家则主要采用判例形式。⑵立法途径:大陆法国家采用立法机关制定,英美法系采用法官造法。⑶推理方式大陆法系采用归纳推理,英美法系采用演绎推理。⑷法律分类:大陆法系采用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采用普通法和衡平法。⑸诉讼制度:大陆法系采用纠问制和合议制,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制和陪审制。4普通法与衡平法的比较:⑴救济方法:普通法为金钱赔偿、返还财产,衡平法(还包括)实际履行、禁令。⑵诉讼程序:普通法为必设陪审团,口头答辩询问,衡平法不设陪审团,书面诉讼程序。⑶包括内容:普通法为刑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衡平法公司法、破产法、继承法等。⑷法律术语:各自不同的法律术语,律师和法官也分两类,一类适用普通法,另一类适用衡平法。
第二章P3260
1.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特征:法定性、营利性、法人性。2公司的分类:(一)以股东所负责任为标准的分类:⑴无限责任公司;⑵有限责任公司;⑶两合公司;⑷股份有限公司;⑸股份两合公司。(二)以筹资方式为标准的分类:⑴封闭公司;⑵开放式公司。(三)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⑴资合公司;⑵人合公司;⑶资合兼人合的公司。(四)以公司组织关系为标准:⑴母公司与子公司;⑵总公司与分公司。(五)以公司国籍为标准:⑴本国公司;⑵外国公司;⑶跨国公司。3公司设立的原则:自由主义、特许主义、核准主义、准则主义、严格准则主义阶段。4公司的设立方式:⑴发起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足公司的全部资本而设立公司。⑵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5公司设立的条件:实质要件⑴股东必须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上限要求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下限要求2人以上(发起人:200人以下)⑵必须具备法定最低资本数额: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