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商法名词解释1、国际商法:国际商事法的简称,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和国际商事行为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2、国际惯例:国际经济法主体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上升为对其具有拘束力的规范。3、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4、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是以普通法为基础,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是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的总称。5、代理: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实施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6、无权代理:欠缺代理权的人所为的代理行为。7、个人独资企业:即独资经营企业,是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资并由其独自享有权益和承担风险的企业。8、合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及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9、公司:依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10、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不发行股票,股份不得转让,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11、合同:广义的合同泛指一切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狭义的合同仅指民商法上的合同12、对价:是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的拘束力的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的东西。13、要约:具有足够的确定型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图订立合同的建议。14、要约的撤销:要约人在要约被受要约人接受之前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失效的通知,使其不再受要约的约束。15、承诺:接受要约人意思的表示。受要约人按照要约限定的方式对要约人做出接受要约中包含合同条件意思的表达。16、预期违约:如果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约期到来之前毁弃合同,另一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得到赔偿,不必等到合同履约期已到,前者事实上违反了合同再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
f二、简答题1、简述国际商法的渊源指国际商事法产生的依据及其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各国商事立法。2、简述大陆法系的特点:(1)强调成文法的作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化、归类化、逻辑性。(2)大陆法各国把全部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3)大陆法各国都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撰工作。(4)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效力的渊源,主要是制定法,而不是判例。3、简述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1)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只有金钱赔偿和返还财产两种救济方法衡平法新增了实际履行和禁令。(2)诉讼程序不同。普通法法院设陪审团,采取口头询问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