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从来不闻不问。两年前,王女士因病卧床,每月需要支出大量的医疗费用,而其仅有的每月850元“镇保”收入已远远无法承担医药费,尽管小儿子每月会对王女士提供一定的补助,但他收入也不高,靠其一人也无法承担王女士的医疗费用。问:王女士能否请求大儿子也承担一定的医疗费?具体如何操作?答:首先,王女士可以要求儿子承担赡养义务。《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因此,王女士可以要求大儿子支付一定的赡养费;其次,王女士也不需要前往被告住所地提起诉讼,因为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王女士可以在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如果王女士的大儿子在国内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4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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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王女士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案例5:归侨周先生一家早年居住在美国。2000年,周先生携妻子和女儿回国定居,父母依然居住在美国。2010年,父亲在美国病故,留下存款若干和两套别墅,周先生欲前往美国继承父亲遗产。问:需要办理哪些手续?答:我国公民继承父亲遗产,要根据国际惯例,参照财产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办理。继承国外遗产,一般都要在国内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等,有时还要办理亲属关系证明书、结婚证明书等。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要向公证机关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人能够提供遗产确实情况的,可以在继承权证明书上写明遗产的性质、数目、所在地点。没有遗嘱的,可以出具无遗嘱证明书,说明死者生前无遗嘱,或其亲戚在遗物中寻找,没有发现任何遗嘱的情况。在办理完有关的公证事项后,才能开始办理财产继承事宜。一般是先向遗产所在国申报缴纳遗产税,而后再向遗产所在地法院申请继承遗产,在法院进行审查确认后,发给“遗产执管证”,即取得合法领取和处分遗产的权利,在清偿完被继承人的所有债务后,剩下的部分才归继承人继承。继承外国遗产的公证文书,一般都要经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办理领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