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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案例6:华侨丁某的母亲在其很小的时候就去世了,父亲于2011年在国外去世,家中现只剩下丁某一个人,父亲在国内遗有一所房子和银行部分存款。问:丁某应当如何继承父亲遗留下来的财产?答:华侨丁某申请继承中国境内的遗产,应首先向其居住国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书,证明丁某的职业、住址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等。该公证书还须经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指定的办理认证的其它官方机构和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如需要公证的主要事实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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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在我国境内,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我国有关地方公证机关申请公证,由公证机关核发继承权证明书。上述公证书经过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后,丁某应同时携带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材料,向遗产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手续。公证部门对有关证件审核后,对符合我国遗产继承相关法律规定的,发给《继承权证明书》。丁某可凭此到遗产管理部门(如房管局、银行等)办理具体继承事项。丁某如因故不能或不便亲自来华办理继承事宜,可委托其在华境内的亲友代为办理,也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律师代为办理。委托律师办理的,需要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包括受托人的姓名、住址以及代理权限。委托书亦须在丁某居住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案例7:归侨王先生于2010年2月回沪创业。随同王先生一同归国的,还有同样是华侨身份的妻子和女儿。王先生根据相关规定,向侨办申请生育第二胎,后被驳回。问:归侨是否可以生育第二胎?答:根据《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涉侨计划生育政策的若干意见》:“夫妻双方均系归侨,也应鼓励只生一胎,经说服仍要求生二胎,而他们回国时间不满六年者,可允许生育第二胎。”另外,由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共同签发的《关于华侨、归侨及华侨、归侨子女计划生育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不满六年并已生育一个子女且该子女回国定居的”,可允许生育第二胎。王先生属于这个情形,应当可以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王先生申请生育第二胎,须提供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归侨身份证明》及其它有关材料,到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手续。案例8:归侨张先生是拿日本永久居留证的中国籍华侨,现携家属和孩子在上海生活了几年,并已拿到上海居住证,孩子2011年参加高考。问:高考是否可以加分?如何办理相关证明?答:可以加分。依照有关政策,归侨青年、归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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