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除非夫妻双方原在我国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申请离婚时,双方无争议的,才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离婚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的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夫妻双方均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双方要求离婚的,原则上应向居所地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居所地有关机关不受理,双方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申办离婚;如果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当事人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关办理或人民法院审理。委托书和意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上述委托书和意见书也可由我国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国内办理华侨离婚登记的收费标准参照1981年5月18日外交部和国务院侨办签发的【81】部领二字第222号《关于办理华侨结婚登记收费事》的指示收取。案例3:言先生与妻子从小青梅竹马,感情深厚。1986年,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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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同时考入美国某大学研究生院继续深造。毕业以后,便定居在美国,并获得永久居住权,但未加入美国国籍。结婚以来,夫妻事业有成,感情甚好,但妻子因生理原因不能生育孩子。于是,夫妻想回国收养一名中国孩子。问:需要哪些条件和办理哪些手续?答:根据我国《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华侨在国内收养子女,必须提供下列文件:收养申请书;出生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分的证明;居住国(地)主管机关同意收养子女的证明;家庭情况报告,包括身份、病史、收养动机等。上述证明材料要经过居住国(地)公证人公证,并经居住国(地)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及我国使(领)馆认证才有效。案例4:侨眷王女士是一位独居老人,现居住在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王女士生有两个儿子,大儿子是华侨且常年居住在国外,20多年来对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