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苏住建规201217号【发布部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日期】20121011【实施日期】2012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住建规〔2012〕17号)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
律法规以及住建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二○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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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
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省住建厅《关于开
展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
在我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本市和外地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三条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组织、协调、
管理工作,局建筑业处、城建处和市建筑安装管理处负责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具体工作,局建筑市场处、质安处和市招标办、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市城建监察支队、市造价处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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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注册的和进入辖区内施工的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日常工作。姑苏区内注册的和进入该区施工的外地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处(主项资质为市政类)和苏州市建筑安装管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