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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主项资质为非市政类)负责。
第四条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的“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为全市建筑
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统一电子管理平台。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进行,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
第六条
信用信息内容
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
(一)基本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自然信息,包括企业工商注册、资质类别等级、专项许可、从业人员及承揽工程情况等。(二)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受到住建部、江苏省住建厅、苏州市及所辖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主要包括:1企业受到县级市及以上党委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的通报表彰及表扬情况;2工程项目获得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科技进步等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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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企业、工程项目获得建设行业协会作出的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通报表彰等。(三)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经县级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查实、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理,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主要包括:1县级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2县级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作出的书面通报批评;3被媒体曝光、经查实的不良行为;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不良行为的认定应当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通告、公告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由企业通过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自行录入、申
报(已领取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的企业基本信息由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申报管理系统自动导入),本市企业由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上审核后入库,外地企业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上审核后入库。
第八条
良好信用信息,由建筑业企业通过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
报,申报信息经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站公示一周后,本市企业持书面材料至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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