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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不到位
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需要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来保障。但目前并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法规来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做出全面和具体的规定。与私募股权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零散的分布在证券法,公司法,信托法以及合伙企业法等法规中,其规定的内容不够完善。比如有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应满足的具体条件在实践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现实中,有人借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旗号,进行非法集资甚至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另外,政府监管部门也存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这主要是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领域较广,所涉及的相关政府部门也多。而目前中国实行的是机构监管为主的分业监管的环境下,政府各部门间监管职责的界限不明确,或者相互重叠,或者相互冲突,或者相互推脱。这些都给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困惑。
(二)专业投资人才缺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虽然发展迅速,但是由于进入中国时间并不长,大多数从业人员并没有实际的操作经验。高素质的从业人员非常缺乏。一方面,人才的培养需要时间来沉淀;另一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领域宽广,涉及各行各业,跨行业经验的积累也需要大量的时间。专业投资人才的缺乏也给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造成一定的障碍。
(三)资金募集来源受限
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存在诸多的限制。社保基金、银行和保险等拥有丰富资本的机构没有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全开放。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的国有资本主要来自政府设立的各种产业投资基金,其他资本主要来自民间的私人投资。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资金募集来源上受限,因此也制约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
三、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建议
(一)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监管系统
政府要在现有的私募股权投资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做进一步的完善,同时也需要出台与法律相配套的统一操作细则,实现私募股权投资从法定条件到操作性标准的跨越。比如现有的法律对合格投资者的资产规模、收入水平、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都没有具体的标准,只是授权政府相关部门来制定。所以有关合格投资者的标准是由政府不同部门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和商务部等部门制定的,标准不统一,导致监管的混乱。从科学监管的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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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来说,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应逐步统一到一个部门来监管,避免多头监管的混乱局面。通过进一步健全法律,完善监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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