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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r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
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公安、税务、物价、财政、卫生、规划、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体育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r
第十条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对体育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r
第二章申办与审批r
第十一条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下列条件:r
(一)有符合体育经营活动要求的场所;r
(二)有必要的资金、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和器材;r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取得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r
(四)必须有安全保障条件;r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
第十二条从事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以及社会影响大的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领取体育经营许可证。具体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公布。r
从事体育竞赛、表演等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r
从事其他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备案。r
第十三条对体育经营活动的审查批准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r
第十四条申请领取体育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r
(一)申请书及有关证明资料;r
(二)合同或协议书副本;r
(三)体育场所、设施、设备和器材的资料;r
(四)体育专业人员的资料;r
(五)其他必要的资料。r
申请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应当同时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r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予以批准的,发给体育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者说明理由。r
第十六条举办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r
第十七条在体育经营活动中从事教练、培训、辅导、咨询、体质测定、体育康复、救护等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r
第十八条从事体育经纪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经纪人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经纪资格证书。r
第十九条体育经营者需要变更经营项目或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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