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书(市政公用工程)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桥梁工程为22.道路工程为2年;年;年;年;,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
3.地基处理工程为2
4.排水(雨水)工程为2
5.绿化工程为工程全部完工初验合格后一年;6.其他附属工程为2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f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
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f发包人公章: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地址: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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