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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书
f工程质量保修协议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11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2凡属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缺陷或由于承包人维修造成业主(指房屋的产权拥有者,下同)的相关损失,均属于承包人保修责任范围;不属于承包人责任,但是经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协商由承包人维修的,承包人应予以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保修期的起算日期,依据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六个月后或以项目集中交付日期为时间节点,两者以先满足条件的为约定保修期的开始日期:
2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终身负责制;
2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墙面、地下室的防水及防渗漏、管道、水景防渗漏为五年;
2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二年;
24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二年;
25供热及制供冷系统为二个采暖期、供冷期;
26电梯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四个月;
27其他项目的保修期以双方合约、国家法规、地方规章、行业规定等中的有利于用户方的条款为准。均未约定的,按二年计算。
3保修人员安排
31承包人承诺,在住宅项目入伙阶段的集中维修期,即集中交付日期起算二个月,保证各专业维修人员留驻现场,且每天留驻现场维修人员不少于十名,以完成业主收房时,所提出质量问题的及时整改。维修人员数量需按照发包人要求配置,当人员出现变化、增加、减少,均需以书面形式报发包人项目部之书面认可。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2承包人指派保修负责人为xxx,手机号码为xxx;公司负责人为xx,联系电话为xx,手机号码为xx;传真为xx,公司地址为xx,邮编为xx。承包人须确保通讯地址准确、传真号码有人接听。若通讯地址、传真号码有变化,须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33承包人需保证其保修负责人或公司负责人每天二十四小时保持电话处于开机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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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保修期内该保修负责人代表承包人履行保修范围内的一切保修义务,如调换保修负责人,承包人须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发包人。
4质量保修责任
41在质量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工程质量原因给发包人或业主造成的直接和连带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赔偿和保修责任,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2承包人须指派专人在现场负责维修工作。在集中交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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