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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通过的新的刑事诉讼法是一部进步明显的法律,它对我国司法事件中很多突出的问题都给出了回应。同样,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率低,被告人辩护权辩护权得不到落实的问题也仍然存在。
(一)新《刑事诉讼法》的进步之处
(1)明确了强制证人出庭的适用范围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虽然此条看似对证人必须出庭的情形要求的过于严格,但是这却是符合我国当前实际的规定。如果盲目要求所有的案子所有的证人都出庭作证,是没有必要的,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司法也要追求效率。
(2)赋予了法院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力
如前所述,现行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证人具有作证的义务,但对于证人应以何种方式作证则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行为也没有相应的强制手段和法律责任加以规制。这种“有义务,无责任”的立法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即便是法院认为应当出庭的证人,在接到出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不仅严重妨害了对案件真实情况的查明,而且也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司法权威,在一定程度上对证人不出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3)完善了证人保护制度,加强了对证人的经济补偿
对于证人而言,如果不能够认识证人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义务,是不可推卸的责任,那么确实是没有多少证人愿意出庭作证的,因为出庭作证对于证人个人而言确实是一件吃亏不讨好的事情,尤其在我国法律对证人保护和补偿不力的情况下。
(二)新《刑事诉讼法》的不足之处
(1)未能明确界定证人拒绝出庭时书面证言的效力问题
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关于不出庭的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对于一般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时其先前的书面证言效力并未予以规定。那么证人不出庭作证时,其证言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呢,这不免让人产生疑惑。
(2)在决定是否强制证人出庭的问题上,法院自由裁量权过大
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里,关于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有这样一句话“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也就是说,是否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法院有最后的决定权。赋予法院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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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权本来没有问题,但是对于法院决定不让证人出庭作证,但是控辩双方对法院的决定不服的,应该有救济的权利。这样,才能保证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