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没有办法获得公众的信任。同样,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法院的证言同样会遭受诉讼对方的质疑和猜测,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证人,其证言的真实性显然要大打折扣。
二、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下文将作详细的分析。
(1)司法工作人员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消极态度
法官作为居中裁判的地位,法官应当尽可能的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以查明案件真相,为什么在我国法官在对待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上也会采取消极的态度呢?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应该是处于效率的考虑。一方面,在我国,律师普遍缺乏专业的交叉询问的技巧,如果证人出庭作证,“所以法官会认为让证人出庭接受对方律师询问与自己询问证人其实没有多大的区别。也就是说,法官认为让证人出庭作证对于发现案件真实没有多大意义。另一方面,要求证人出庭接受交叉询问相对于使用书面证言,是一项高投入的审判工作。
(2)法律规定的不完善
与国外法律规定相比,我国法律的规定显得有些矛盾。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两条规定很严密,前一条规定了证人资格,后一条规定了证人必须到庭作证,并要接受询问和发问。但是刑事诉讼法第157条又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3)公民缺乏作证意识,法律对证人的保护不力
缺乏义务意识是一个方面,另外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现行法律对证人的保护不力,对证人的保护大多属于事后保护措施,这样的保护显然不能让证人放心大胆的出庭作证。目前,由于社会风气不正,是非观念扭曲,证人出庭作证后,其自身及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随时都有受到侵害的可能。比如人身受到威胁、打击、财产被毁等,使证人不愿或不敢出庭作证。刑诉法上仅有“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简单规定而无健全的保障机制,不足以解除证人的后顾之忧。
三、对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证人出庭规定的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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