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名称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学校的办学行为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学校名称:(全称)。举办者:(全称),该组织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中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公司、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选一。第三条本学校的办学宗旨:(办学宗旨是民办学校举办者办学目的、所实施教育的性质和培养目标的体现,办学宗旨应当符合《教育法》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教育性质、任务、培养目标和教育的基本原则。其中还必须载明: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2、自愿举办等);办学范围:属于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办学规模:(年招生量人或年培训量人);办学层次:(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选其中);办学形式:(业余面授、全日制授课)(选其中);结业后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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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四条本学校的性质:属于民办学校。第五条本学校的法定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设立时教学地址:(自有、租用)(选一),邮政编码:;第六条依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管理规定,本学校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立即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登记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权
(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应成立董事会,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成立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本章节以下,以董事会为例,理事会和其他决策机构可参照)
第七条本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本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八条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荐组成,以后决策机构的人员调整由原董事会全体讨论决定。人数名(要求: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在董事会成员中设董事长一人。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每届任期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决策机构议事规则:每年至少召开次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联名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决策机构讨论职权内的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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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条决策机构董事会行使的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本单位的负责人(院长、校长、中心主任)(选一);(二)修改本学校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本单位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