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立、合并、终止;(六)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一条本学校的(院长、校长、主任)(选一),由董事会依照任职条件,经23以上组成同意方可通过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核准。第十二条(院长、校长、主任)(选一)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权力,行使的职权:(一)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三)提出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人员组成名单,报决策机构批准;(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本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六)决策机构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
第三章法定代表人第十三条首届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在董事长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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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院长、校长、主任)(选一)的人选中推举担任。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章
资产与管理
第十四条办学出资人属于(要求取得合理回
报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选一)。资产性质:
(要求:以自主拥有的资产确认其性质)
第十五条资产的来源:(举办者单位出资、
个人出资、联合出资须注明出资比例、捐赠载明捐赠人姓
名、数额、用途等)(选其中,可多选)。
第十六条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办学义务,
本学校筹设时举办者办学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要求:1、说明资金来源;2、本项资金的性质)。本学校
的注册资金(人民币):万元。
第十七条其他出资方式:没有、实物、土地使用权、
知识产权等)(选其中、并说明其产权关系等)。
第十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
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财务报告。
第十九条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依照有
关法规到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
金,用于本学校的建设、维修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二十一条属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由本学校的决
策机构根据国家规定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自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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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其有关材料、财务状况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属于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不需要规定此条款。)第二十二条本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本学校的资产和财务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
第五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条本学校修改章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