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民办学校章程
说明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
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
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博罗县
。
第三条学校的性质: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
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
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是培养幼儿,服务家长,服务社会。
第五条本学校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博罗县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
博罗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学校地址:博罗县
。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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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学校的举办者是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理事;
(三)有权查阅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学校开办资金:人民币万元;出资者:
,
金额:人民币万元。
第十条本单位的办学结构:
(一)办学层次:
。
(二)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计
划最大招生量为个教学班。
(三)办学形式:承担
范围内的适龄儿童,采用全日制教
学。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
(二)
;
…………………………………………。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学校董事会成员人,主要由三部分人员组成,即
举办者(出资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
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教验。〔董事会成员为3-25
人〕
第十四条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
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学校董事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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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第十五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第十六条董事每届任期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3年或4年〕第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