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内部机构设置;(八)罢免、增补董事;(九)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十)…………。第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
开董事会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第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人,副董事长人(最多2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或超过13的董事联合提名,经半数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二十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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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七)……………………………。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二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二)检查落实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五条学校设校长1人,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二十六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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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