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一)对单个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二)对所有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倍;(三)对单个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四)对所有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倍。第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设置预警标准,对于规定“不
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对于规定“不得超过”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第三章监管要求与监管措施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应持续符合监管要求,即证券公司每个会计期间的风险控制指标都应符合规定标准。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应根据自身的资产负债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建立动态的净资本监控机制和补足机制,确保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基础上保持充足、合理的水平。
f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在开展自营、承销、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各项业务及向股东分配利润时,应事先就有关业务及向股东分配利润等事项对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潜在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第十九条证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或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直接认定其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低于规定标准。第二十条证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或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保留意见或带有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证券公司应就涉及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等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要求证券公司说明该事项对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影响;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等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要求证券公司限期纠正、重新编制净资本计算表;证券公司未限期纠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直接认定其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低于规定标准。第二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证券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数据的计算与生成过程及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与上月相比变化超过20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和变化原因。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净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