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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之一的,其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千万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同时经营第五项的,其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千万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同时经营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业务之一的,其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以及同时经营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的,其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5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第九条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的,除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
还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一)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二)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三)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四)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五)对外担保金额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20。第十条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除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还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一)净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托管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总额的10;(二)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净资本营业部家数)不得低于1千万元。第十一条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除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一)自营股票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倍;(二)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倍;(三)持有一种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
f(四)持有一种非股票类证券的市值与该证券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10。第十二条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的,除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一)单项承销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80;(二)合并承销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0,且合并股票承销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50。第十三条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除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一)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倍;(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倍;(三)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倍。第十四条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除应符合中国
证监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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