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天津市教育学会科研规划课题的管理,有组织有计划地推动群众性教育科研活动并把它纳入科学化、规范化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科研规划课题,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双百”方针,深入研究我市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实际问题,努力为教育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服务,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服务,为繁荣教育科学服务。
第三条课题的申报立项,应遵循下述原则:1.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一致;2.与本地区、本学科领域的实际相结合,坚持正确研究方向,提倡前瞻性、独创性、有效性;3.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以体现本项活动的群众性。
第四条天津市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规划课题面向全市择优立项,接受来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教学研究部门、教育科研院所、所属分支机构、单位会员、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及个人会员、社会各界教育研究工作者、学校的校长和广大教师的课题立项申请。
第二章组织
第五条天津市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领导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研究工作。主要职责有:指导秘书处制定并发布教育科研规划、指南和管理办法;指导分支机构和单位会员的科研工作;对课题研究人员进行培训,对课题立项申请进行审议,对立项课题进行咨询指导;组织课题结题的鉴定和课题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等。
第六条天津市教育学会秘书处具体负责科研课题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在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制定并发布教育科研规划、指南和管理办法;受理课题申报;组织开展重点课题和规划课题的立项审批,颁发立项通知;组织对课题研究人员的培训;指导分支机构和单位会员对立项课题进行过程管理;审核课题结题材料,向完成课题研究的课题组颁发结题证书。
第七条天津市教育学会委托各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相关规划课题实施管理。分支机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本学科专业规划课题评审;负责本学科专业规划课题的日常管理,提供专业指导和学术咨询;组织学术交流、科研成果推广等。
第八条天津市教育学会各单位会员(区县级教育学会)受学会委托遴选、推荐教育科研规划课题。主要职责包括:参照本指南,制定和发布本区县教育科研规划课题;向天津市
f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推荐教育科研规划重点课题;协调与指导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的过程管理;对课题组的研究工作给予专业指导和帮助;负责支持教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