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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资料送市经贸委或省经贸委委托的单位或机构预审,符合鉴定验收条件的,由预审单位盖章后报省经贸委。(四)省经贸委根据各预审单位的意见,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确定鉴定验收类别和方式,并向主持鉴定验收活动的单位发文实施。第十一条实施鉴定验收活动的单位和机构,在鉴定验收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验收意见及有关资料报省经贸委审查,通过后核发新产品证书。
鉴定验收组织和管理第十二条鉴定验收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列入国家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按国家有关部门要求进行。
f列入省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由省经贸委或由省经贸委委托有关部门或机构组织鉴定验收。省经贸委对鉴定验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受委托的部门和机构不得将鉴定验收工作逐级下放。列入其他各级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由计划下达部门组织鉴定验收。计划外企业自行开发符合鉴定验收范围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要求组织鉴定验收的,可向省、市经贸委(经委)提出申请,由受理单位组织鉴定验收。第十三条鉴定验收组织单位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鉴定验收申请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决定鉴定验收方式;(二)确定鉴定验收委员会成员构成,采用会议鉴定验收方式时,根据需要确定会议规模;(三)审核鉴定验收委员会提交的鉴定验收报告,如有重大缺陷,责成原鉴定验收委员会补充鉴定验收和评价;(四)负责调处鉴定验收争议和对鉴定验收工作的申诉。第十四条鉴定验收委员会组成要求:鉴定验收委员会应由与鉴定验收项目无重大相关利益的专家组成。(一)具有该行业(或相关行业)高级技术职称或技术经济专业类高级职称的专家参加;(二)具有比较丰富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f(三)鉴定验收委员会成员为715人,并有来自用户系统的成员参加;(四)直接参与本项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验收委员会。项目承担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鉴定验收委员会,特殊行业由于专业限制需要项目承担单位参加的,其成员数不得超过鉴定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第十五条鉴定验收委员会的职责:(一)接受鉴定验收组织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二)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三)组织审议新产品、新技术的答辩及鉴定验收试验;(四)提出鉴定验收报告。对结论持有异议的问题要在报告中注明,全体成员要在鉴定验收证书上签字。鉴定验收委员会负责人对鉴定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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