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综合管理、指导、监督和主持全省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市经贸委(经委)负责管理、监督、主持本地区和省经贸委委托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省经贸委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机构主持省经贸委委托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其他部门、机构非受省经贸委委托,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鉴定验收职能。第七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科学民主、专家与用户单位共同参与的原则,要注重新产品、新技术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市场前景,保证鉴定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合理性。
f鉴定验收内容第八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的主要内容是:(一)评价新产品、新技术是否符合国家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准入标准等;(二)评价新产品、新技术的性能、标准的采用和制定、技术水平、生产工艺条件;(三)考核新产品试(投)产、新技术试(使)用所需条件是否具备,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等是否符合要求;(四)预测分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五)评价完成新产品、新技术的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财务管理制度。第九条申请鉴定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一)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技术先进适用、具备全新的功能或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有应用、推广价值;(二)具备必需的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检测等手段,工艺技术文件齐全;(三)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四)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六)符合规定的鉴定验收申报程序。
鉴定验收程序第十条鉴定验收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f(一)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自审已具备鉴定验收条件后,填写“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申请表”(见附表);(二)准备鉴定验收文件。1、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2、鉴定大纲(草稿);3、设计技术总结;4、试制工作总结;5、检验测试结果和型式试验报告;6、一般情况要求3个以上用户使用报告;7、省级以上单位查询报告;8、技术经济分析报告;9、产品图样、技术文件、标准化审查报告;10、环境保护措施报告、环保部门(或防疫部门)的意见;11、节能降耗分析报告。(三)预审。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将鉴定验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