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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责任并不豁免,只能通过外交途径)
民事行政仅管4个1、私有不动产物权诉讼2、私人继承3、公务外的专业商业活动诉讼4、主动起诉而被反诉豁免可由
执行
,不受司法、行政管辖
例外:
1、因未明示或默示身份而订立的契约纠纷
2、交通肇事(海陆空)的损害赔偿诉讼
3、
,以书面通知接受国
(司法、行政、民事、执行应分别放弃)
免除作证义务
,免除作证义务
人身不得侵犯免税
除非为防止制止犯罪,或正当防卫免个人所得税、直接税(
严重罪行已裁判执行除外、服务费)
使馆、外交豁免者,不能从事私人专业商业活动因此外交人员该类活动不能管辖豁免
f司法考试三国法学习笔记背诵版_呕心沥血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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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条约有效要件
缔约能力
缔约权
自由同意符合国际强行法
须为
(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
缔约代表要有缔约权(只

原则1:须有
(不是国书),
例外1: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
原则2:全权证书由总理或外交部长签例外2:部门名义签的条约,部长签授权证书即可,不用签全权证书
(若部门名义,但约定签全权证书,仍是总理或外长)
谁的名义签,谁保存
错误(非自身引起的根本性理解错误)、欺诈、强迫→条约无效
若缔约时即冲突,自始无效
若和新的强行法冲突,与该规则相抵触者失效
二、
条约缔结
表示接受条约拘束的方式
缔结新条约
签署批准或核准
进入已缔结的条约
加入
国内程序

批准
条约或重要协定
核准其他协定或条约性质文件
条约或重要协定
其他协定或条约性质文件

定,国务院定,总理或外长签
定,外长签国务院定,外长签国务院定,外长签
先看条约本身,再据此找国内的对应程序国际法优先
重要都是人常定(
,其他都国务院定,除了批准的重要条约,外长都能签
接受加入,也可以是在条约签署后,生效前
条约或重要协定
友好合作、和平等政治性条约、引渡
缔约各方议定须批准的
定,
(其他协定公布由国务院规定)
双边条约批准核准签署后,须互换
多边条约则交某国或国际组织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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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会员缔结条约,应在
登记
登记与否
,但影响条约能否被联合国援引不登记也是国际法渊源哦
外交部负责条约登记时间必须在条约
生效前作出(条约本身可以是有效的)
禁止保留(该项)保留被条约禁止,或与条约宗旨不符
条约明确允许的保留→无须他国接受,自然生效
单方意思表示
效力
条约为国际组织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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