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意见书
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之规定,受本院检察长指派,今天我们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对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甲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一案支持公诉,现发表以下公诉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一)、关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围绕本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以及相关书证等,已经向法庭证明了以张甲为首的被告人大肆进行有组织犯罪的过程。为使法庭对张甲等人进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一个系统的了解,现就本案事实结合相关证据作如下阐述:首先,,被告人张甲于2007年9月至2008年4月间,为了垄断宁张县汤张黄沙市场,到无锡与被告人张乙计议承包汤张沙站,并且让张乙带人护场子,后先通过欺骗手段(即以养殖户的名义)取得了黄小桥便道的铺设权,同时又组织张成带领人员看守黄小桥便道,以印制票据的形式,只允许持有张甲沙站沙票拉沙车经过便道,其他货运车辆也要交费等,形成以被告人张甲为首,以被告人张乙、张成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顾某家以及犯罪嫌疑人崔讲一、“宾子”、“毛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为获取经济利益,通过修建并控制黄小桥便道为手段,强行承包经营宁张县汤张黄沙市场甘学军、沈久阳、吴建强等十二家沙站,同时通过强行收取过路费等,大肆进行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宁张县汤张黄沙市场形成非法控制。以上事实有被告人张甲等人在宁张县看守所的供述、被害人季玉春等人陈述、证
1
f人魏贤猛、魏永、王芳举、张维普、甘西岭等人证言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由此可以看出该组织的一下特征:1、组织特征: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
(1)在本案中,形成了以张甲为组织者、领导者,以张乙、张成为骨干成员,顾某家、崔讲一等人为一般成员的等级结构。
(2)有较为严格的纪律第一、看便道值班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统一就餐、住宿;第二、不准放走一辆无票沙车,如果放走一辆罚款500;第三、便道上所有事情必须向张甲汇报,为此购买了对讲机等,并让张成管理好看便道的人,统一服从张成的管理。
(3)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时间较长,约半年时间。2、经济特征:(1)所有违法犯罪活动为获取经济利益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