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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罪立案追诉标准二O一O年五月七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马长生、罗开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司法认定编辑:admi
发表时间:20100922浏览114次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作了专门规定,并将其增补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为了正确适用这一法条,急需对本罪司法认定中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传销”之界定《刑法修正案七》和《禁止传销条例》都对“传销”进行了界定。两相比较,可以发现《刑法修正案七》和《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的规定是有差别的。一方面,《刑法修正案七》中的“传销”仅指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型传销,而《禁止传销条例》中的“传
f销”除了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型传销外,还包括团队计酬型传销。且《刑法修正案七》中的“传销”要求同时具备收取入门费和拉人头这两个条件,而《禁止传销条例》中的“传销”只要具备收取入门费、拉人头、团队计酬这三种类型之一即可。可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传销”在具体内容上不包括团队计酬型传销,并且在认定条件上要严格于《禁止传销条例》。为什么《刑法修正案七》没有将团队计酬型传销作为规制对象笔者认为,这里涉及到三种传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问题。实际上,不管是在中国还是在国外,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型传销的社会危害性要大于团队计酬型传销的社会危害性,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是明文禁止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型传销的。而团队计酬即多层次直销,自取代单层次直销以来,成为了全球直销市场的主流。目前,直销行业中90以上的公司都是采用多层次直销这一营销模式。而且,多数开放直销业的国家和地区一般既允许从事单层次直销,也允许从事多层次直销。由于这种经营模式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以及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监管难度很大,加上市场规则不完善,群众消费心理不成熟,诚信制度没有建立起来,所以多层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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