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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在实践当中出现了“金字塔诈骗”、“老鼠会”等很多问题,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因此,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防止利用多层次直销进行诈骗活动,我国《直销管理条例》对直销业规定了一系列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包括只允许单层次直销。可见,《刑
f法修正案七》将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型传销列为重点打击对象,而不包括团队计酬型传销,正是基于社会危害性的考量,体现了刑事立法的谦抑精神。二、刑法规制传销行为是单轨制还是双轨制在《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之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传销行为的定性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为依据的。毫无疑问,《刑法修正案七》的效力高于《批复》的效力。问题是,《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以后,如果《批复》失效,就意味着只能根据《刑法修正案七》对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型传销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而《刑法修正案七》未涉及的团队计酬型传销,就不再受刑法规制,而只是一种一般违法行为。对这种仅采取《刑法修正案七》规制传销行为的方法,笔者称之为单轨制。但是,如果《批复》继续有效,就意味着对《刑法修正案七》所不及的团队计酬型传销仍然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对这种兼采《刑法修正案七》和《批复》规制传销行为的方法,笔者称之为双轨制。有人认为,在《刑法修正案七》实施后,团队计酬型的传销只是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违法行为,而不再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笔者认为,《批复》的部分内容应当继续有效。理由如下第一,在规制传销行为上,《刑法修正案七》和《批复》的内容并不一
f致,对于两者规制内容的交集部分即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型传销,由于《刑法修正案七》的效力高于《批复》的效力,《批复》对该部分内容的效力应自然废止。对于《刑法修正案七》所不及的团队计酬型传销,依照《批复》的规定继续以非法经营治罪,与《刑法修正案七》并不存在任何冲突。第二,团队计酬型传销在本质上具有实际的经营行为,而且违反我国当前的行政法规规定,对于情节严重的,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对之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第三,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型传销比团队计酬型传销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修正案七》将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型传销单独规定罪名,并设置低于非法经营罪的入罪门槛,突显了刑法在规制传销行为上轻重有别,做到罪刑均衡。第四,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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