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案例(企业环境法律实务)1、(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案情:梁某在未办理环境影响报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与2004年6月将其经营的精研塑料厂冲顺德市论教镇北海路段搬迁至该镇新塘工业区顺路1号,并增设了8台切割机、1台磨粉机,新建了挤塑车间,且未建任何环保设施即擅自将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顺德市环保局在经过调查、取证和组织听证后,于2005年6月28日作出了顺环罚字〔2005〕037号“行政处罚书”,认定梁某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规定,对梁某作出责令停止生产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梁某不服,遂于2005年7月10日向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消处罚决定。问题:顺德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地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具体应用)四川省某县石羊造纸厂、天池造纸厂、麒麟化工厂均处于丝绸厂取水源的上游,两造纸厂和化工厂的废水和生产芦酊废水未经任何处理,全部大量排入江河,致使下游河段的丝绸厂的取水源遭到严重污染,水质无法达到国家丝绸用水的标准要求,给丝绸厂造成经济损失30余万元经丝绸厂向县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审理期间,县环境监测站受委托分别于1994年8月,1995年3月两次采样检测。结果表明:石羊厂、天池厂、麒麟厂三厂排放的大量污水与废水,其各项指标均超过《四川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三级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属超标排放。检测结果出来后,石羊厂决定停产;天池厂停产治理;化工厂的芦町车间已完全停产并决定不再生产。至此三污染源全部消失。后经法院调解,四厂达成协议,由石羊厂、天池厂麒麟厂共同赔偿丝绸厂的经济损失。问题:法院的审理是否可以依据四川省的标准?3、(污染事故应急与预防)2003年岁末,发生在重庆市开县的天然气井喷事故是世界天然气开采史是一次惨重的事故,200多个无辜村民明丧黄泉。事故发生后,钻井公司并没有立即,也就是在第一时间里通知当地政府,井喷发生在12月23日晚上9点55分,但开县政府接到钻井队的报告已经是当日晚11点25分延误了一个半小时。井喷之后,当地空气中的硫化氢浓度是逐渐上升的,很多人是在井喷发生几个小时之后才中毒死去的。如果当地政府能即使接到报告,有组织地疏散撤离群众,使他们能够及时逃离污染事故现场,也许有些死亡就可以避免,也许这次事故就不会造成这么多人罹难。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