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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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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一人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第四条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全部出资额,股东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的注册资本。第八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九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股东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十条股东姓名:股东:身份证号码:地址:第十一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股东:缴纳的出资额为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其中以货币出资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十三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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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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