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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情况并按取消项目处理,具备条件后再申报。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
第十七条经集团公司批准立项的计划项目不得随意变更,计划项目的调整,在建工程项目的终止、报废或毁损,需经集团公司审查批准。第十八条本办法涉及的所有立项,均采取项目负责人制。一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由提出申请的单位、部门指定,以项目实施后的使用和管理人员为主;重大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由发电企业主管领导担任,成立项目小组,并委派一名项目工作负责人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应按公司有关管理办法实施对项目的全过程跟踪管理。对于向外委托的项目,除发电企业指定的上述人员外,要求受委托单位同样安排相应的责任人,负责委托合同责任范围内的全部管理和协调工作。第十九条安全管理要严格执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凡外
f包工程项目都要积极创造条件进行招标,择优选择建设队伍,严格杜绝转包或再分包现象,保证工程质量。必要时应聘请有资质的监理机构对重大项目进行工程监理。第二十条发电企业必须严格按批准的概算控制项目的投资,努力降低工程造价,如因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工程方案变更并可能使工程超过概算的,必须写出书面报告,报项目审批单位批准。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的资金使用要单独建帐,避免与其它费用支出混淆。第二十一条经集团公司批准的项目自批准后一年内已开工但未竣工的应作为结转项目上报,经公司审核后连同已拨付资金计划一起转入下一年度继续执行。各发电企业自行审批项目的资金额度节余部分由电厂留转使用。第二十二条已经批准的项目,由于发电企业的原因或工程管理不力等原因在批准一年内未予实施,将暂停或取消该项目,在条件具备时重新审批。第二十三条区域发电公司和分公司要加强对技术改造项目的过程管理。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开、竣工报告制度,组织好各发电企业项目竣工验收及后评估工作,严格执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改、大修项目招标管理若干规定》(中国华电生2004514号)。
第五章
项目的监察审计、项目的监察审计、总结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区域发电公司和分公司应及时掌握所辖发电企业技术改造完成情况,并定期向集团公司汇报。1、区域发电公司和分公司每年6月份开始,要按月向集团公司上报所辖发电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完成情况,上报格式见附件2;2、区域发电公司和分公司应于次年1月底前全面检查所辖发电企业技术改造完成情况,认真总结并将技术改造完成情况汇总表及文字总结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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