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以解决居住区内部的交通联系。道路红线宽度一般1014m,车行道宽度68m,人行道宽152m。
第三级住宅组团级道路是居住区内的支路,用以解决住宅组群的内外交通联系,车行道宽度一般为46m。
第四级宅前小路通向各户或各单元门前的小路,一般宽度不小于26m。此外,在居住区内还可有专供步行的林荫步道,其宽度根据规划设计的要求而定。故此,地下停车位不属于小区道路。那么地下停车库我觉得是属于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所以我觉得此案中,被告方指出:在出售房屋时,根本没有把地下车库面积列为公摊面积分摊到业主的头上,而车库又是开发商投资近300万元建成的,当然拥有车库的“产权”,因此出售车库并没有错。所谓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是指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我个人比较赞同以下这个观点:在如今的社会,市场经济的竞争下,土地的需求日益膨胀,很多开发商就不得不向地表上空和地下空间发展。在我国现行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法律的制度下,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所谓“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对于开发商来说,容积率决定地价成本在房屋中占的比例,而对于住户来说,容积率直接涉及到居住的舒适度),也就是说该停车位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也就是说,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完全由地上建筑物(即房屋单元)分摊,地下建筑物便成了不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的部分。依据“物权法”理论,计算建筑物容积率的建筑物是主物,不计算建筑物容积率的建筑物是从物。此时的地下停车场便成了依附于地上建筑物的从物而归属于主物(地上建筑物)的所有人即全体业主。所以,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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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实际上是依附于房屋单元的占有、使用、收益的物权,这种物权是不完全的。初始登记时,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依法不能取得独立的房地产权,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也就是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分的。当然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将停车位予以出租,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同时,停车位使用人必须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从全国范围内来看,也有一些地方规定某些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是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即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规划用途建造地下停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