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第一条则
为了鼓励职工积极提合理化建议,推动技术进步,改善
经营管理,增强公司内部活力,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合理化建议,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公司
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办法和措施;所称技术改进,是指对机器设备、工具、工艺技术等方面所作的改进和革新。第三条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内容是:(一)工业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的提高,产品结构的改进,新产品的开发;(二)更有效地利用和节约能源、原材料、以及利用节能降耗新技术;(三)生产工艺和试验、检验方法,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安全技术、物资运输、储藏、养护技术以及设计、统计、计算技术等方面的改进;(四)工具、设备、仪器、装置的改进;(五)科技成果的推广,公司现代化管理方法、手段的创新和应用,引进技术、进口设备的消化吸收和革新。第四条凡在岗位上责任制范围内提出的建议具有改进、革新因素,并能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视同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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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五条
学习、借鉴国内外已有的先进技术、经验、成果,首
次应用采纳单位者,亦可视同改造、革新因素。第六条在公司管理的组织、制度、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提出带有
改进、创新因素的方法和措施,经实施后对提高企业素质、管理效益、经济效益或对社会效益有明显的作用和成效者,均可视同合理化建给予奖励。其内容包括:一、在管理理论、管理技术上有创见,对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技术水平、提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有实质作用;二、在管理的组织、制度、机构等方面提出改革办法或改进方案对提高工作效率和企业能力有显著效果。三、应用国内外现代化管理技术和手段为公司取得经济效益的。本条所说管理,包括公司改革发展、生产经营方面的管理全部内容。第七条凡在岗位责任制范围内提出的建议具有改进、革新因
素,并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视同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第八条凡是通常性的政策性措施、改革措施、生产经营措施均
不能视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第九条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在提出者所在部门不能采
纳时,可向其他部门提出,采纳单位应视同本部门人员奖励。第十条对提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者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与
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奖励的标准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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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一条职工(集体或者个人)提出的合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