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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性质出发,要求一对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对该对配偶负有不得破坏该对配偶的贞操义务,任何负有这样义务的人与配偶一方通奸,破坏配偶一方的贞操,便构成了侵害,就是违背了忠实义务,就要承担责任。夫妻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第一它要求夫妻之间互负不为婚外性生活的不作为义务,也即行为上必须是积极的不作为,任何一方均不得违反。第二它要求一对夫妻以外的其他人都负有不得破坏该对夫妻的贞操的义务,任何负有该义务的人,与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性生活,即构成了对夫妻忠实义务的侵害。对于其基本法律性质的定位,理论界也是有很多争议看法,但我认为,由于配偶权是夫妻双方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其权利主体是夫妻双方,所以其派生出来的每一项都是权利和义务的结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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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夫妻忠实义务也不例外。夫妻一方不仅负有忠实义务,同时享有要求对方忠实的权利。缺少了任何一个方面,夫妻忠实义务都是不完整的。而且,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个人认为,这种观点有合理的成分,但是,对忠实义务的主体的定位却不敢苟同。因为,对夫妻忠实义务而言,它的主体只可能是有夫妻关系的配偶双方,至于上述观点所表述的第二个方面固然是存在的,但是,它并不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而是基于其他的规定派生出来的,所以,在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法律定位时,对主体的界定也是尤为重要的,那就是主体只可能是夫妻双方,而不存在第三方,至于对有过错的第三方则要按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二)夫妻之间隐私权简述所谓隐私,是指当事人不愿为他人所知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包括个人私生活、个人日记、储蓄及财产状况、生活习惯及通讯秘密等。隐私权亦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或生活秘密权,是指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配偶隐私权是公民享有隐私权在婚姻关系中的体现,是夫(或妻)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配偶他方非法获悉和公开,个人生活不受对方非法干扰,个人私事的决定不受对方的非法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利。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婚姻状况的隐私权、夫妻之间各自私生活的隐私权、夫妻共同生活的隐私权、子女及其他家庭成员生活的隐私权”。①有观点认为配偶双方共同生活,相互间应该没有隐私权保护可言。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配偶间身份和经济的依赖关系日益弱化,个人逐渐崇尚独立、自由、平等的观念。配偶隐私权的确认和保护,将有利于维护夫妻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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